AGREEMENT

適用範圍(第1條)

  1. 1.本飯店與住宿賓客間簽訂的住宿條款及相關合約,乃依據本條款規定之內容,關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,則依照日本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習慣。
  2. 2.本飯店在不違反日本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,即使有前項規定,仍以該特約為優先。

申請住宿合約 (第2條)

  1. 1. 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,應告知本飯店以下事項:
    1. ⑴ 住宿者姓名
    2. ⑵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刻
    3. ⑶ 住宿費用(原則上依照附表1規定的基本住宿費所示。)
    4. ⑷ 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
  2. 2. 住宿賓客在住宿期間,若申請超過前項第2號住宿日期之續住時,本飯店將於該申請提出時,將之視為新的住宿合約申請來處理。

住宿合約成立等 (第3條)

  1. 1.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允諾前項申請時,得以成立。但若已證明本飯店未允諾,則不在此限。
  2. 2. 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,應以住宿期間(超過3天則為3天份)基本住宿費為限,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訂之申請費。
  3. 3. 申請費首先應充當住宿賓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,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況時,則依序充作違約金、賠償金,若有餘額則依第12條之規定,於支付費用時歸還。
  4. 4. 第2項之申請費若無法依照該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時,住宿合約將失去效力。但僅限本飯店於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之際,有將該旨意告知住宿賓客的情況。

無需支付申請費之特約(第4條)

  1. 1. 即便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,本飯店仍有可能在合約成立後,接受不需支付該項申請費之特約。
  2. 2. 在允諾住宿合約之申請時,本飯店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費,也未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,則視同接受前項特約處理。

拒絕簽訂住宿合約(第5條)

  1. 1. 若為以下揭示之情況,本飯店可能會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。
    1. (1) 住宿申請未依循本條款。
    2. (2) 因客滿而未有多餘客房時。
    3. (3) 認定欲住宿者在住宿上有可能做出違反日本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。
    4. (4) 欲住宿者明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。
    5. (5) 住宿之際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。
    6. (6) 因天災、設施故障、及其它無可避免之原因,導致無法讓賓客住宿時。
    7. (7) 符合群馬縣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16條之規定(欲住宿者被認定有可能因喝醉等而明顯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)時。
  2. 2. 欲住宿者有以下揭示之情況,或本飯店認為有符合以下情況時,恕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。
    1. (1) 為《防治暴力團體員不當行為等之相關法律》(1992年3月1日實施)所規定之暴力團體、暴力團體成員,或由暴力團體、暴力團體成員操控活動之法人及其他團體相關者時。
    2. (2) 本飯店認為住宿賓客為反社會團體、反社會團體成員,或做出相當於此之行為時。
    3. (3) 認定以暴力、傷害、恐嚇、高壓方式提出不當要求,或做出相當於此之行為時。

住宿賓客的合約解除權 (第6條)

  1. 1. 住宿賓客可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合約。
  2. 2. 本飯店在住宿賓客因歸責其自身之事由,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(若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,而住宿賓客在支付前要求解除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。),將依照附表2規定所示收取違約金。但若本飯店已接受第4條第1項特約,則僅限在接受該特約時,本飯店已告知住宿賓客在解除住宿合約時會產生違約金支付義務時。
  3. 3. 若住宿賓客未聯絡,且於住宿日當天晚上8點(若有預先告知預定抵達時間,則為過了該時間2小時)仍未抵達時,本飯店將視同住宿賓客已解除該住宿合約來處理。

本飯店的合約解除權(第7條)

  1. 1. 即使依第3條第1項住宿合約成立,在符合以下揭示之任一情況時,本飯店仍有可能解除住宿合約。
    1. (1) 本飯店判斷符合第5條第1項第3號至第7號之任一項時。
    2. (2) 做出違反第10條所規定之使用合約之行為時,或本飯店判斷有可能違反時。
    3. (3) 除前項各號外,具有正當的解除理由時,或本飯店判斷具有正當的理由時。
  2. 2. 即使依第3條第1項住宿合約成立,本飯店判斷符合第5條第2項時,仍會解除住宿合約。
  3. 3. 本飯店因前2項規定而解除住宿合約時,若尚未提供住宿賓客住宿服務等,則不會收取相關費用。

住宿登錄 (第8條)

  1. 1.住宿賓客在住宿當天,應於本飯店櫃檯登錄以下事項。
    1. ⑴ 住宿賓客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地址及職業
    2. ⑵ 外國人應填寫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
    3. ⑶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
    4. ⑷ 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
  2. 2. 住宿賓客在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,若要使用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,應事先於前項登錄時提出。

客房使用時間(第9條)

  1. 1. 住宿賓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,為下午3點到次日正午。但若是連住,除了抵達日與出發日之外,可一整天使用。

遵守使用規則 (第10條)

住宿賓客於本飯店內,應遵守本飯店規定並公布於飯店內的使用規則。

營業時間 (第11條)

  1. 1.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,請見配置的宣傳手冊,或公布於各個場所的資訊。此外,有可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臨時變更。如遇此情形,本飯店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。

支付費用(第12條)

  1. 1. 住宿賓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細項及計算方式如附件1所示。
  2. 2. 支付前項住宿費等時,應使用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替代貨幣的方式,於住宿賓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款時,於櫃檯支付。
  3. 3. 本飯店一旦提供住宿賓客客房,並已可以使用時,即使住宿賓客任意未入住,本飯店也會收取住宿費。

本飯店的責任(第13條)

  1. 1.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之際,或因不履行而造成住宿賓客損失時,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。但若不屬於歸咎於本飯店之事由,則不在此限。
  2. 2. 本飯店為了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的情況,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險。

無法提供訂立合約之客房時的處理(第14條)

  1. 1. 本飯店在無法提供與住宿賓客訂立合約之客房時,會取得住宿賓客的理解,盡可能安排同等條件的其它住宿設施。
  2. 2. 若本飯店無法依照前項規定,安排其它住宿設施時,會支付住宿賓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,以該補償費作為損害賠償金額。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責任不在本飯店,則不支付補償費。

寄放物等的處理方式(第15條)

  1. 1. 住宿賓客寄放在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品,若發生遺失、毀損等損失,除非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,否則由本飯店賠償其損失。然而針對現金及貴重物品,若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其種類與價格,然而住宿賓客並未告知時,本飯店賠償損失之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。
  2. 2. 住宿賓客攜入本飯店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當中,未寄放於櫃檯者,若因為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、毀損等損失,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。然而住宿賓客並未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者,除非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,否則本飯店賠償損失之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。

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(第16條)

  1. 1. 住宿賓客之手提行李若在住宿前送達本飯店,在抵達前僅限本飯店同意的情況,由本飯店負責保管,並於住宿賓客在櫃檯登記入住時交付。
  2. 2. 當住宿賓客退房離開後,若發現住宿賓客之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,且住宿賓客也無任何指示時,將依日本遺失物法(2007年12月10日實施)及相關政令予以適當處理。
  3. 3. 前2項情況中,本飯店對於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,為第1項的情況乃依據前條第1項的規定,為前項的情況則依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。

停車責任(第17條)

住宿賓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,不論有無寄放汽車鑰匙,本飯店僅借出場地,不負管理汽車的責任。但在停車場管理方面,若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時,本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。

住宿賓客的責任(第18條)

若因住宿賓客故意或過失,導致本飯店蒙受損失,則本飯店將要求該住宿賓客賠償損失。

免責聲明(第19條)

  1. 1. 住宿賓客在使用本飯店內的電腦通訊系統之際,須由賓客自行承擔其所有責任。如使用電腦通訊系統時發生系統故障或因其它原因而導致斷線,造成賓客蒙受任何損失,本飯店概不負責。此外,使用電腦通訊系統方面,如本飯店認為用戶有不適當之行為而對本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,本飯店將會要求賓客賠償該損失。

主導語言(第20條)

  1. 1. 本條款以日文與英文編製,如本條款與翻譯本間有不一致或歧義時,所有內容皆以日文為準。

準據法(第21條)

  1. 1. 與本條款相關而產生之一切紛爭,將透過管轄本飯店所在地之日本法院,依循日本法令予以解決。

附錄1號

住宿費用計算方式(第2條第1項、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相關)

細項 住宿賓客應支付之總額
住宿費 追加費用 稅金
①基本住宿費客房費
②服務費 (①×13%)
③餐飲費 (追加餐飲及其他使用費用)
④服務費 (③×13%)
消費稅

(備註)基本住宿費以櫃檯、客房所公告之費用表為準。

附錄2號

違約金(第6條第2項相關)

收到解除合約通知日 未住宿 當天 前日 9天前 20天前 30天前
一般 至7人 100% 80% 20% - - -
團體 8人以上 100% 100% 80% 50% 20% 10%
  1. (註) 1. % 為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的比率。
  2. 2. 縮短合約天數時,則不論其縮短的天數,皆收取1天份(首日)之違約金。
  3. 3. 若為部分團體賓客(8人以上)解除合約時,在住宿之10天前(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才接受申請,則為申請日),解除人數為住宿人數10%(有尾數則進位。)時不收取違約金。
  4. 4. 若飯店計畫的部分住宿產品或團體預訂另有安排,我們將遵照執行。